2017年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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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畜牧兽医局部门预算(2017年)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20

  葫芦岛市畜牧兽医局部门预算(2017年)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畜牧兽医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畜牧兽医局2017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八、“三公”经费明细表 

  九、“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明细表 

  十、三公预算上下年对比表 

  十一、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畜牧兽医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畜牧兽医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畜牧业、动物卫生、草原生态与饲料业发展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畜牧业、动物卫生、草原生态与饲料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畜牧业发展、草原保护与建设、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 

  (二)指导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畜产品加工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 

  (三)拟定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和净化、扑灭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四)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负责无公害畜产品、饲料违禁添加剂和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饲料、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及兽医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畜牧兽医系统队伍建设、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种畜禽质量、卫生监督管理和种畜禽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葫芦岛市畜牧兽医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葫芦岛市畜牧兽医局 

  2.葫芦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3.葫芦岛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4.葫芦岛市畜牧技术推广和草原监理站 

  5.葫芦岛市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6.葫芦岛市动物疫病和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畜牧兽医局部门预算表 (附件)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畜牧兽医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葫芦岛市畜牧兽医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葫芦岛市畜牧兽医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1070.05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9.21万元、农林水支出900.85万元。

   二、关于葫芦岛市畜牧兽医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0.3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6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8.70万元。 

   三、预算收支变化及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预算收入1053.05万元,比2016年增加221.19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 

  2017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16.2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7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152.2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事业运行(项):反映用于农业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事业单位设施、系统运行与资产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11.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技术推广(项):反映用于农业新品种、新机具、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12.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项):反映用于农业耕地保护与建设、草原草场改良建设与禁牧舍饲、渔业水域及资源保护增殖等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 附件: 004_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畜牧兽医局).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