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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市设施农业建设工作方案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9-20

按照《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农[2016]236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设施农业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7]16号)文件部署和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为目标,以提高设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提质增效为核心,以推进规模化、集约化、提高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为重点,按照“两沿(沿海、沿线)”的发展布局,在全市建设一批设施农业小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原则。科学编制小区建设规划,注重与其它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实现一次建设,长久利用。

2、集中统一原则。小区建设提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水配电、统一管理,提高小区生产组织化程度。

3、科技支撑原则。大力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先进装备,提高设施农业生产科技含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效益水平。

4、分级负责原则。市、县、乡逐级做好组织实施、层层审核把关、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二、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条件。小区要集中连片,统一规划,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排水通畅,环境干净整洁,远离污染源。

(二)设施小区规模。本方案所指的设施小区包含日光温室小区和钢架冷棚小区两种类型,日光温室、钢架冷棚如混合计算面积,按照钢架冷棚小区标准进行补贴。每个小区日光温室设施内面积10亩以上或钢架冷棚设施内面积10亩以上。日光温室或钢架冷棚设施内面积超过10亩不足20亩的,为1个小区,以此类推,按整数计算小区个数。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开展规模化结构调整的本地农民、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事企业、合法的外来租种者等经营主体。

四、补贴标准

对当年新建设施内面积10亩以上的日光温室小区(包括同时附有卷帘机和保温被的钢架冷棚)给予补贴。每个设施内面积10亩的小区补贴8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设施内面积10亩,补贴额度相应增加8万元。

对当年新建设施内面积10亩以上的钢架冷棚小区(包括联动温室)给予补贴。每个设施内面积10亩的小区补贴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设施内面积10亩,补贴额度相应增加2万元。

2016年国家北方城市设施蔬菜种植基地试点项目区新建日光温室按照上述补贴标准补齐差额部分(设施内面积每亩补贴3000元)。

四、项目申报与验收

(一)项目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组织符合建设标准的设施农业小区建设主体据实填写补贴申请表,向村委会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级登记公示

村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逐户登记,填写分户信息表,将生产经营主体、补贴面积、补贴额度及县级农业部门举报电话等在村级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分户信息表、村级汇总表、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政府。

(三)乡级审核确认

乡级政府对各村上报的申请表、分户信息表、相关证明材料级村级核实公示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建立档案,保持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编制全乡分户信息表,将分户信息表、乡级汇总表上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

(四)县级核查

县级于20176月完成对新建设施农业小区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设施农业小区,要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设施农业小区,县级制定验收合格小区汇总表。

(五)资金发放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提出的种植结构调整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依据农业部门最终认定的审核结果、层层核定的分户基本信息表和汇总表等,及时将补助资金测算分配到户,并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每一个生产经营主体账户。村、乡两级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对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相关证明材料及设施农补贴“一卡通”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做到标准明确、操作规范、过程透明,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切实加强组织,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

补助资金发放后,由农业部门在各乡级政府所在地发放公告。对设施农业建设实行先建后补,于20176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并向省农委、省财政厅报送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发展设施农业纳入到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日程。明确发展思路,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发展重点区域。市政府将设施蔬菜发展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每年年初进行任务目标分解,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年底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二)加大扶持力度

1、制定发展计划,搞好技术服务。(牵头部门:市农委、各县(市)区农经局)

2、利用支农再贷款给予资金支持;利用财政综合开发政策对小区建设给予贷款贴息。(责任部门:金融办、人民银行、财政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农经局)

3、对设施小区给予水利配套;利用移民补助资金扶持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水利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农经局)

4、利用土地整理政策支持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土地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农经局)

5、利用国家新一轮农村低压电网改造项目,对新建小区给予变压器配套等电力设施建设支持;利用农村机井通电工程对设施小区给予电力配套。(牵头部门:供电公司;配合部门:各县(市)区农经局)

6、为设施面积50亩以上小区,利用“一事一议”资金,修一条主作业路。(牵头部门:财政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三)建立健全档案

各地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管理制度。特别是县级农业部门、乡级政府要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基本信息完整档案,补贴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设施小区类型与面积、补贴额度、“一卡通”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必须齐全完整。收集保存补贴资金发放中公示照片(截图)、工作照片、阶段性总结等工作资料,建立相关信息台账,确保资金发放过程及依据有账可查。

(四)加强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强化政策宣传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结合宣传培训等活动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补贴政策,提高农民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推动全市设施农业小区建设工作。

此方案适用于2016年、2017年设施农业小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