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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1-07-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逐步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适合农民特点的新农保制度。新农保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在建昌县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市普遍实施,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试点县(市)区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按每人每年100、200、300、400、500元5个档次确定,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组)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本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省级财政补助80%,其余的20%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各10%的标准承担,并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分别列入财政预算。
  
  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纳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对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市、县两级财政按10%和70%的比例为其代缴部分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帐户
  
  各试点县(市)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农民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个人账户信息由县级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输录,市级农保经办机构复核后进入市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员有权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中存储额结息一次。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本养老金现阶段以每人每月55元为标准。
  
  市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具体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连续缴费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人员。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参保起始日,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含利息),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由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市、县两级财政应按标准编制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入农保基金专户,确保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保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健全社保信息服务网络,努力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它用。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村公示、乡初审、县经办、市审批的原则核发《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农民凭证按月领取。待遇领取人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农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机关和农保经办机构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试点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经办管理服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信息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健全内控制度,并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全程监控和检查。
  
  参加试点的县(市)区可按当地农业人口规模设置新农保经办机构,配备经办人员,当地农业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配备5人,超过20万的,可配备10-15人左右。在乡镇已经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应配备2-3名专职农保经办人员,没有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要配备2-3名专职农保业务经办人员。人员编制不足的,由公益性岗位解决。
  
  十、相关制度衔接
  
  已经参加老农保并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了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试点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试点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居民委员会根据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缴纳保险费。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