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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现场核查内容及方法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12-25

第十五条  核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和从业经历、经营场所和仓储地址及面积和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及安全防护措施、展柜和货架等陈列及展示设施设备、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和计算机系统、进销台帐、进货查验情况、管理制度完整性及落实情况等。

对限制性使用农药的申请人,还应当核查是否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第十六条  审查人员应当对照《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结合审查项目、考核指标、相关证据逐项审查。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基本情况,重点审查申请人(经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及仓储地址等情况。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应核查是否拥有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从事农药经营的,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人员状况,应当包括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各类人员应有相关培训记录、学历证明或其它与农药经营相关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对农药经营企业管理人员,重点审查其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

(二)对经营人员,重点审查其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是否经过专业部门56小时培训、是否存在同一经营人员在2个以上单位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情况、是否具有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是否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并能针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技术指导。

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审查是否具有熟悉限制性使用农药的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规定的经营人员,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场所及仓储场所,重点核查其面积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相关措施。

(一)经营场所面积是否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面积是否不少于50平方米;

(二)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厨及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水缸(桶)、劳动服、手套、口罩、水池、洗手液、逃生安全通道(梯)、安全帽、应急照明、破拆工具等)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第二十一条  展柜、货架等经营设备,重点审查数量、摆放情况、是否与其它商品分开经营、是否具有明显标识及警示语。

(一)展柜、货架摆放应遵循方便查看、利于取放的原则。主要检查是否按农药类别设置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展示区,并加以标识。也可以根据所适用的农作物和防治对象,分区进行展示;

(二)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三)仓储场所产品摆放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不超过2米,防止倒塌;具有刺激性气味的农药是否单独存放;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四)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是否设立储存专区及专柜,并设置醒目标识、上锁。

第二十二条  可追溯系统,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是否拥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网络情况)及实际运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进货查验、台账记录重点审查是否查验质量合格证、是否查验标签,台帐记录是否完整等。

第二十四条  限制性使用农药实名购买记录,重点审查是否具有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实际运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管理制度重点审查是否包括人员、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