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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审批标准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12-25

综合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建议改进”和“不合格”。

所有审查项目为“合格”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建议改进”:

(一)单项审查结论未出现“不合格”;

(二)《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中标注“*”关键项目的审查结论未出现“建议改进”;

(三)所有项目审查结论为“建议改进”的总数不超过5个。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单项审查结论出现“不合格”的;

(二)关键项的审查结论出现“建议改进”的;

(三)所有项目审查结论为“建议改进”的总数超过5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