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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审查程序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12-25

第九条  首次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的,应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的(包括改变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申请人应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延续。

第十一条  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完整、签字印章是否清晰等。材料合格的应予受理,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审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应当说明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现场核查。如需现场核查,应在现场核查2日前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开展现场核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组介绍现场核查要求。审查组应告知申请人审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审查纪律,听取经营单位情况介绍;

(二)开展现场核查。包括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有关人员等;

(三)审查组反馈核查信息。审查组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提出发现的主要问题,并听取申请人意见。

(四)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四条  审查组应当在完成现场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报告,提出现场核查结论,明确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