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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5-06-3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生产、补偿农业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1.总体思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确保受灾农户迅速恢复生产、推动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适度提高保障水平、推进农业保险创新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机制,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在全省建立起发展规范、覆盖广泛、产品丰富、保障到位、服务优良的农业保险体系,为全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大田作物保险面积力争达到4300万亩以上,覆盖率85%以上。全省日光温室保险面积力争达到1000万延长米以上,年均增长10%。2015年,全省大田作物保险面积力争达到3600万亩,日光温室保险面积达到600万延长米,食用菌保险试点规模达到5000万段。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3.丰富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各级财政继续对玉米、水稻、大豆、小麦、花生等大田作物保险和日光温室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对产粮大县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政策倾斜。每年选择1-2个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展保险试点,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4.提高省级财政补贴标准(不含大连市)。省财政继续将大田作物保险保费补贴由25%提高到30%,继续对阜新、朝阳、铁岭3市和昌图县日光温室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政策倾斜,补贴比例为35%,其他市为20%。对食用菌保险试点,省、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各为35%,农民承担30%。其他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财政补贴比例参照食用菌保险补贴标准执行。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逐步提高国家、省级财政对产粮大县主要粮食作物保费补贴比例,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主要粮食作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

  三、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5.提高大田作物风险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大田作物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将旱灾、冻灾等附加险纳入大田作物保险主险责任,并提高其保险金额。

  6.合理调整大田作物保险条款。保险机构要结合各地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损失程度等因素,按照不同区域、不同险种、不同保险责任实行差异化费率。大田作物保险条款不得设置绝对免赔,投保作物损失率在80%及以上视为全部损失。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四、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

  7.加强合规性建设。制定完善统一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流程和执行标准。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坚持承保理赔信息公示“入村到户”、保险赔款支付“打卡到户”、承保理赔回访“逐村进户”制度,防范侵占、挪用、截留农业保险赔款。规范防灾防损费用支出,严禁滥用、挪用。

  8.健全服务网络。各保险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情况,通过自建、与政府合建、向政府租赁等方式,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争取到2016年年底实现全省“一乡一站”目标。探索农业保险协办(理)机制,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兼业)代理方式,委托农经、农业服务站等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业务宣传、业务代办、灾情查勘等工作。严格落实种植业保险协办机构协办经费,切实加强协办工作经费管理。逐步提高全省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打造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农业保险统计报告制度。

  9.建立差异化产品体系。逐步建立涵盖基本保障、成本保障和价值保障的多元化农业保险产品体系,以满足单一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生产龙头企业等不同层级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支持农业新技术推广,对使用先进技术的农户给予费率优惠。

  10.推动产品创新。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保护机制和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各类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特色农业保险等新业务。积极推进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进行查勘定损,提高理赔精准性。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等保险产品,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贷款。

  五、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

  11.完善竞争机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合理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从2016年开始,全省新增保险机构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各市要在省确定的承保机构范围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2家以上保险机构开展本地区农业保险业务,并将确定的承保机构和承保区域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有关部门备案,承保区域原则上保持3年不变。省、市有关部门要与确定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做好对保险机构的跟踪考核评价,建立保险机构退出机制,确保保险机构严格履行协议和条款。

  12.建立条款动态调整机制。有关部门每年要对纳入财政保费补贴的保险条款进行评估,根据参保作物物化成本变动、保险机构盈亏、农业新技术使用等情况,对农业保险条款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和意见,逐步形成农业保险条款动态调整机制。

  13.完善防灾防损机制。建立灾害预警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的合作机制,探索建立气象信息、灾害预警信息、业务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制定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工作标准,鼓励保险机构对农业新技术的推广给予资金支持,探索保险机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14.建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快建立市、县、乡三级理赔保险纠纷调节机制,降低农民维权成本,维护参保农户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保险公估机构在风险咨询、损失评估等方面的作用。继续选择朝阳、锦州、沈阳等市开展理赔公估试点。及时妥善处理农业保险投诉,对报灾面积严重不实、贻误理赔、影响群众生产自救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15.建立大灾风险防范机制。保险机构要认真执行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标准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支持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商业再保险方式转移超赔风险。探索建立以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为核心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1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业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保监、农信联社、气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负责推进农业保险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合力推动农业保险规范发展。

  17.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算工作,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建立农业保险预决算制度,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建立完善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8.强化监督检查。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事故损失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水平。

  19.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确定每年4月第一周为农业保险宣传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保险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民参保意识,在全省营造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