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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管理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02

(一)产地检疫 

审查内容:是否发生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办事条件: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承诺时限:检疫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结束时间。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调运检疫

审查内容:是否携带调入地所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时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是否同意调入。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办事条件: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承诺时限: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