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管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对象 |
执罚标准 |
执罚依据 |
1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
种子从业人员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
2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种子从业人员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子法》第六十条 |
3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种子从业人员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4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种子从业人员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5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
种子从业人员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
6 |
未经同意或试验,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品种 |
种子从业人员 |
责令停止,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
《辽宁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7
|
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购、销售种子;超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委托代销种子或者代销方超代销协议范围经营种子;代销方再次委托代销种子或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销售种子 |
种子从业人员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
《辽宁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